簡史
年度事工計劃
工作團隊介紹
教會法規婦女相關條例
婦女團契條例:
 
第一章 總則
第01條 本團契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○○教會婦女團契。
第02條 本團契以聯絡教會婦女,宣揚基督,增進團契生活,培養個人靈性,事奉教會而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第03條 本團契隸屬於○○教會小會管理。會址設於○○教會。
第二章 組織
第04條 凡屬教會之女性會員或慕道友,而贊同本團契宗旨者,得加入為婦女團契會員。
第05條 會員得享受本團契及總會、中會,各種婦女事工所賦予之一切權利,並應盡所規定之義務。
第06條 本團契置會長、副會長、書記、會計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,年齡25歲以上,65歲以下,在年會中由陪餐會員中選出,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會長應呈小會任命之。
第07條 會長代表本團契處理會務,並為年會及委員會主席。
第08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書記、會計及委員組織委員會,配合總會、中會及執行本團契各項事工。
第09條 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,其任務如下:
第10條 召開年會。一、執行年會之決議。二、決定本團契一切工作活動。三、提出決、預算及籌募經費。
第11條 為達到本團契宗旨得設下列各部,但視實際情形調整之:
一、靈修部
二、服務部
三、文藝部
四、音樂部
五、康樂部
六、總務部
七、連絡部
第12條 小會得派小會員,或曾任會長者一人為顧問、指導、關懷。
第三章 年會
第13條 本團契年會於十一月中由會長召開,其任務如下:
一、選舉會長及委員。
二、審查委員會之工作及通過決算、預算。
三、派會長及委員一名參加中會年會。
第四章經費
第14條 本團契會員應繳納年會決定之會費。
第15條 為執行本團契工作,經委員會決議得呈請小會補助或向各界募捐。
 
中會婦女事工部條例:
 
第01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○○中會婦女事工部。
第02條 本部置正副部長各一人及部員若干人,年齡25歲以上,65歲以下,於每年年會由各教會會長及委員中選出。正副書記、會計、出納各一人,由部員互選,提交中會任命,任期一年,部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03條 本部於每年十二月前,由部長召開年會,由各教會婦女團契推派會長及委員各一名出席,或實施小組之教會推派女性小組長二名出席,各教會代表不能出席時,應書面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有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。
第04條 部員會得聘前任部長為顧問,但顧問無表決權。
本部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行與支持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的工作計劃。
二、研究及輔導教會婦女事工。
三、主辦中會性各種聚會及活動。
第05條 部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,必要時部長得召開臨時會。
 
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條例:
 
第01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。
第02條 本會由各中會婦女事工部部長及族群區會推派之代表一人組織之。
第03條 本會置正副主任委員、書記、會計各一人,由委員互選。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04條 本會置常務委員七人,由正副主委、書記、會計及委員中互選三人擔任之。
第05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究、策劃總會性婦女事工。
二、督導、聯絡各中會及總會直屬區會之教會婦女事工。
三、管理本會所屬機構、財產。
四、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、訓練及活動。
五、參與普世性基督教婦女事工。
第06條 本會為達成任務得設小組推展事工。
第07條 本會每年召開兩次,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08條 本會之經費由各中會婦女事工部負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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